检察机关销案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和起诉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依法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无行为能力,犯罪时患有精神病或犯罪后患有精神病不能对其适用刑罚的等等。 检察机关销案检察机关终止侦查程序的一种方式。在中国,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承办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说明案件不成立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撤销案件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或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