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世荣投河淹死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贵州省民梁世荣“因伊子梁三诓借伊戚李汪氏银饰逃走,被李汪氏索讨,愧忿投河殒命。”梁世荣的儿子梁三不务正业,到他亲戚李汪氏处诓骗借得银首饰后,挟物逃跑。李汪氏寻梁三不着,转向其父梁世荣索还原物,梁世荣因子不肖羞愧忿激,投河自杀。案发后,经贵州司审理,查明李汪氏对梁世荣“并无威逼情状”,但李汪氏“惟于其子借物,辄向其父索讨,肇衅酿命”,正是酿成此桩命案的原由,故该司依《大清律例》之规定,将李汪氏照不应重杖收赎即将李汪氏判处杖刑,准其依例出钱赎罪。上报刑部,经复核,认为原判“情罪允协”,予以照覆。刑部还认为死者梁世荣之子梁三不务正业,向亲戚李汪氏“诓借银饰逃走”,是致使其父“被索忿激自尽”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究与身犯奸盗致父母轻生者不同。”以前儿子因犯赌博等事致使父母自尽的案件都是比照“子贫不能养赡例”判处流刑。此案梁三因外逃未被抓获归案,刑部建议“将来缉获梁三,似可仿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