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濬坐赃免死案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五月,夷州刺史杨濬因赃下狱,解至长安治罪。法司断其罪依律当死,玄宗免其死,命杖六十,流配古州。左丞相裴耀卿上疏进谏,认为以决杖代杨濬的死罪,是很大的恩惠,但解衣受杖刑,对受刑者是莫大的耻辱,杖辱之刑只应施于一般罪犯,不应加于士大夫。玄宗听从了他的意见,免杨濬杖刑。本案中杨濬本当死罪,玄宗施恩以决杖流代其死刑,而实际上许多人被决杖后都死于流放途中。这里的决杖流并不比死刑好多少,因决杖而死,反而受痛苦更大。关于施杖于品官的问题,在此之前已有过几次争论,都无结果,大臣们认为这是莫大的耻辱,有失尊严,坚决反对。唐律也规定了凡品官犯笞杖之罪者,可用钱赎刑,也可以贬官当刑,但是皇帝往往以此来树威或警戒大臣,故不能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