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物权
以权利作为客体的物权。能成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包括部分用益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债权)等。权利能否成为物权客体,素有争议。罗马法时代将物分为有体物、无体物。所谓无体物即权利,是由法律拟制的物。至近代,对无体物的态度有诸多不同,法国、意大利等国民法认为凡能成为权利客体的皆为物,权利自然也包括在内。德国、日本等国则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一定得以有体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依此条规定,我国法律承认权利物权的存在。但因权利的无形性及与第三人的关联性,法律对权利物权的规定还是十分谨慎的。权利物权只存在于他物权中,其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其行使受到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