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集院
官署名。宋代初置,不久罢,后又复置。掌接待外官来京师者。神宗时改其为律学。《续资治通鉴·宋纪·仁宗景祐二年 (公元1035年)》: “冬,十月,辛亥朔,复置朝集院,以行外官还京师者。” 神宗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 “(四月) 乙亥,以朝集院为律学,置教授4员。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 私试义二道,案一道,刑名五 (三) 事至三 (五) 事。命官举人皆得入学习律令。”
北宋真宗咸平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始置(《长编》卷48癸亥)。后罢之。仁宗景祐二年十月初一复置(《长编》卷117辛亥)。神宗熙宁六年四月二日,以朝集院为律学学舍(《长编》卷244乙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