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
涵义为“主权在民”、“人民自治”,等同于“平等”、“民治”和“民主政治”、“共和政体”。 与封建专制主义相对立,具有民主主义的属性——民权主义的实践。孙中山认为人类历史经历了“洪荒时代”、“神权时代”、“君权时代”,至今入于“民权时代”。 因为“科学一天发达一天,人类的聪明也一天进步一天,于是生出了一个大觉悟”,即“知道君主专制是无道,人民应该反抗”。孙确认民权不是“天赋”,而是一个历史范畴,希腊、罗马时代虽已“萌芽”,“但是确立不移,只有一百五十年”。 相信民权的实现有赖于民权制度的确立,必须在封建君主制的废墟上建成“平等”的、“民治”的、“国民”的共和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对民权制度作了简约的勾勒:“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 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 ”为了使民权得以完满实现,孙进行了艰苦的探索。1916年开始倡导的全民政治论,就是一项重要的主张。 孙指出“要人民能够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够实行这四个民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作全民政治”。而在直接管理政府的意义上,“全民政治”又称为“直接民权”。 这种主张显示了孙坚持“主权在民”的原则,力图“济代议政治之穷”和“矫选举制度之弊”,使民权制度“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