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此词用于描述由两类合伙人组成的经营实体;一般合伙人及有限责任合伙人,各人承担的义务取决于他们承担的职务及在合伙关系中的贡献。一般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中参与管理及业务,并共同地或个别地承担合伙关系的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合伙关系出资并分享合伙关系的利润,并只负以其投资为限度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也不允许在经营中使用有限合伙人的名义。有限合伙企业有时被利用作税收庇护所投资者可以参与一家企业并享受提供给企业的全部扣除及税收优惠,同时又只负有限责任。某些主权国家 (美国、加拿大、新西兰)以法律规定,由有限合伙人产生的合伙企业的亏损,扣除额只以该合伙人的投资额为限,而亏损余额只能向前借转,在合伙企业未来利润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