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曹二抢夺魏氏为妻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曹二抢夺魏氏为妻案 曹二抢夺魏氏为妻案本案是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刑部山东司复核的案件。案情如下:曹二和魏氏素无瓜葛,魏氏丈夫死后,曹二想娶魏氏为妻,央求魏氏公公的堂弟卓泗恭做媒,被卓泗恭回绝。曹二于是起意抢夺,哄诱黄魁等二人同往,将魏氏抢出。魏氏的公公卓泗明追赶,被曹二推倒磕伤额头。黄魁等将魏氏送到曹二家,后魏氏又被卓泗明叫人抢回。山东省审理本案时,依照“强夺良家妻女,尚未奸污律”,将曹二处以流刑,因推倒了魏氏的公公并使之磕伤,故依照“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例”,将案犯曹二处充军刑。刑部山东司复核本案时指出,抢夺妇女的犯罪,例分为有无瓜葛二等,无瓜葛者,又分为有无伙众二等。素无瓜葛,聚众伙谋的,首犯应处斩决,从犯处绞候;并非伙众的,则按强卖与人为妻妾处以绞候;若自为妻妾者,应与强卖与人者同样科罪。本案曹二等三人往抢,已具备了伙众的条件”。另据曹二口供,他新托媒人,并没去说媒,故不能算先经媒说。因此对曹二应依据“于素无瓜葛之家抢夺妇人例”处以绞监候。曹二推倒魏氏的公公,使其跌伤,属轻罪,可不议。山东司认为,山东巡抚对曹二的处置,是以“素无瓜葛之案而引素有瓜葛之例”进行判决,属于援引错误。故令山东巡抚“详核定例,另行妥拟”。对从犯黄魁等的处置比较允当,“应如新咨,先行完结”。 ☚ 强奸犯奸妇女刀伤事主雇工案 通奸败露致妇自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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