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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暂时性入口、暂时性输入。澳门商品进口划分的三个类别之一。指商品进口后,短期内 (不超过6个月) 又将再出口。此类商品的进口,通常是用作样本,或为了对其进行加工、修理、保护性包装等目的。暂时性进口必须预先获得许可证,方能经营。作为暂时性进口而输入澳门的商品,期满后可申请续期或转作确定性进口处理,否则逾期而未再出口者会受到有关法律的处罚。暂时性进口在澳门进口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1994年澳门进口总额为179.51亿澳门元,其中暂时性进口仅有2.35亿澳门元,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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