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民事诉讼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民事诉讼法1890在程序意义上是指民事诉讼法法典。即指明治23年(1890)法律第29号制定的法典。在实体意义上,是指规定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法规的总体。实体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如果从规定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作用这点着眼,可以说是公法。但从职能来说,则和民商法等私法有密切关系,两者均以对私人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目的。两者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不过在程序意义上的民商法典中,也包含不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而完全是诉讼上的裁判或执行方法以及推定等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诉讼费用的负担(民事诉讼法第94条以下),基于假执行的损害赔偿(第198条)等私法规定的存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典1885年由德国人台孝(Hermann Tecnow)起草,是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翻译性草案,将该草案略加修改,于1890年公布,翌年施行。但施行不久,修改之议兴起,于1903年公布了修改草案,但没有被确认为法律。后来以此为基础,参考当时被推崇为新立法的奥国民事诉讼的法典,至1925年完成第一编至第五编草案(称在此之前的规定为旧民事诉讼法),1926年以法律第61号公布,自192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院法的施行,将简易法院程序和上诉的审级制度加以修改,废除职权调查证据制度等等,除按英美法的观点修改以外,根据促进诉讼的要求将准备程序制度改为一般化。此外,上告制度后来也加以修改,于1946年又追加了关于票据诉讼及支票诉讼的特则,但是上诉制度的根本改革及强制执行编的修改等等,留待将来解决的问题不少。 日本民事诉讼法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政治斗争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仿效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于1890年公布了近代意义上的日本民事诉讼法,189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公布后曾多次修改和补充。1926年参照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编到第五编的判决程序部分全面修改,加强法院在诉讼进程中的职权主义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受英美法的影响,于1948年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引进美国交叉询问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1979年,将强制执行程序同拍卖法合并,公布了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废除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强制执行一编。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共十编,约700多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法院管辖、回避、当事人、诉讼费用、言词辩论、期日以及送达等。第二编:第一审诉讼程序。包括诉、辩论及其准备、证据以及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等。第三编:上诉。包括第二审控诉、第三审上告以及抗告等上诉程序的规定。第四编:再审程序。第五编:督促程序。第五编之二:关于票据及支票诉讼特则。第五编之三:判决的确定及执行停止。这一编是在原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强制执行”中有关判决的确定和执行停止的基础上重新设置的。第六编:假扣押和假处分。废除原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条款之后,有关假扣押和假处分的裁判程序仍留在第六编。第七编:公示催告程序。第八编:仲裁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尽管经过多次修改,但仍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其基本的理论体系,同时引进了一些美国的诉讼制度。它以资产阶级民事诉讼的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对抗式(辩论式)的诉讼,是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程序。 日本民事诉讼法日本明治政府于1890年4月公布,1891年1月起实施。共8编,12章,805条。8编为: 总则、第一审诉讼程序、上诉、再审、证书诉讼及票据诉讼、强制执行、公示催告程序、仲裁程序。主要内容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事诉讼原则,与“契约自由”相适应贯彻了 “当事人本人主义”,法院不干涉原则。强调诉讼要有书状并采用和解制度,和解不成再行判决。上诉审只在原审提出的请求和上诉申请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对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规定极为详尽。法典实施后曾多次进行修改,尤以1979年的修改最大,将第6编强制执行法予以独立。是日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