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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发展官僚资本而制订的关于资本主义近代工商企业组织的法规。1946年4月公布,共10章361条。该法不同于旧公司法的主要之处,在于划分公司为五种。即除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外,新增有限公司一种。按其规定,政府与人民合组公司,政府与外人合组公司,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合组公司,均得到很大便利。此外,也作了一些关于外商在中国营业或设立公司的规定。该法为官僚资本与帝国主义在华垄断资本的扩张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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