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斯托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斯托里1779—1854Joseph Story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约瑟夫·斯托里毕业于哈佛大学。19世纪初年先后任麻塞诸萨州议会和联邦国会议员。1811—1835年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和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一起通过解释宪法,发展了一系列的宪政原则。1824年在审理“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州”案时,他发表意见,反对奴隶制,赢得了公正舆论的赞扬。1829—1845年他在哈佛大学讲授法律时,把他的讲稿加工成一部九卷集的《法律注释》,该书享有很高的权威。他还先后发表了《宪法评注》、《冲突法》、《衡平法》等法学著作,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他通过讲学和著述,对英语国家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斯托里1779~1845Story1798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曾任律师、州议会议员,1811年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829年任哈佛大学教授直至去世。他对英美冲突法学的建立作过重大贡献。1834年发表《冲突法评论》,在当时产生很大影响。他认为:各国在其领土内,享有绝对的主权和审判权,凡在其领土以内的人和物,均应服从。任何国家的法律,不得拘束领土以外的人和物。一个国家适用外国法,不是基于该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而是一种礼让,但这种适用不得危及国内的公共秩序。他作风勤奋,著述众多,学识渊博,是公认的法学界的一位罕见人才。他的理论学说是英美冲突法学的奠基石,直至今天仍被奉为经典。 斯托里1779—1845Joseph Story美国法学家,国际礼让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曾任律师、议员、法官和教授。他继承和发展了胡伯的理论,主张各国在其境内享有绝对的主权和审判权,每一国家的法律只对其境内的人和物有约束力,外国法能否在内国适用,应依内国法律的规定等。其理论构成英美传统国际私法的基石。主要著作有《法律冲突论》等。 斯托里1779—1845Joseph Story约瑟夫·斯托里。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811—1845)、法学家。生于马萨诸塞的马布尔黑德(Marblehead)。1798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801年获准执律师业。1805年起3次入选马萨诸塞州议会,曾任国会众议院议员。拥护杰弗逊派。1811年经麦迪逊总统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以抗衡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任职后,转而支持马歇尔。主张联邦法院在涉及宪法和联邦律令的民事案件中高于各州法院。任内还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著述甚丰,主要有《美国宪法评论》(3卷)、《冲突法》、《衡平法法理学》、《衡平法的申诉与答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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