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高等考试法文件名。北京政府制定。1919年8月27日公布施行。共十五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在本国国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经教育部指定外国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经教育部认可本国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各项专门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文凭者,可应文官高等考试。但褫夺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者、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有精神病者、亏欠公款尚未结清者以及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者不得应文官高等考试。文官高等考试分为第一、二、三、四试,第一试试国文一道,第二、三试就各项专门学科分别考试,第四试为口试。考试及格者按照所考科目分发学习,期满后按荐任职任用程序呈请任用。文官高等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呈请大总统延长期限或暂缓举行,考试日期及录取名额由大总统以命令定之。同时附有文官高等考试第二试、第三试科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