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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数罪俱发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数罪俱发

中国古代刑法概念之一,指一人犯有数罪,且同时或先后被告发的情况。对数罪俱发的处理,历代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尚书·吕刑》:“下刑适重,上服。”正义疏:“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面从上服,令之服上罪。这是现存典籍关于数罪俱发的最早记述。睡虎地秦简有关于数罪俱发并赃论罪的记载。汉律规定,“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公羊传·庄公十年》)。晋张斐律注序载,“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讲的是晋律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唐律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相当详备,总的是继承汉律二罪从重的原则,其具体规定如下: (1)数罪同时被揭发,如果轻重相等,任以其一罪论处; 如果轻重不等,以其中的重罪论处。数罪先后被揭发,后揭发的罪如在前罪判决之后,而轻重与前罪相等,不予追究。如果重于前罪,应重加审理,前罪已科之刑,得折充入后果计算。(2) 频犯赃罪不采 “以重者论” 的原则,一般是累记赃值,折半论处。这里又分罪法相等和不等两种情况。罪法相等者累科折半论处,罪法不等者,以重赃并满轻赃,然后按轻赃折半论处。(3)一个行为触及两个罪名,罪法差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则以重法并满轻法。(4) 上述有关的数罪,经累并而不比原来重罪加重时,应按原来的重罪断刑。(5)“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宋刑统》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与《唐律疏议》同。《元典章》规定,“二罪以上俱发,从其重者论之。” 明、清律删去唐律“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末句改为“其应入官,赔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其余同于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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