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供应合同
工商企业之间根据国家商品物资分配计划而签订的合同。包括: (1) 物资部门与工业部门、工业部门与工业部门以调拨供应生产资料为内容签订的合同。(2) 工业部门在本系统内调拨供应产品所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在厂与厂、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原材料余缺调剂时签订的合同。(3) 商业部门之间调拨供应商品签订的合同,含批发商业企业之间的调拨合同、批发商业与零售商业之间的批发进货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包装容器,交货办法,验收程序,价格,结算方式以及罚则等。其特点是: (1)合同签订必须以国家物资、商品分配计划为依据;(2) 合同的标的一般属于工矿产品; (3) 合同的履行往往分批进行,即分批交付产品和收取价款;(4) 原则上不准单纯以货币赔偿代替实物履行,只有在计划变更、实物履行不可能、无意义或经济上不合理时才免除实物履行的责任,但应赔偿损失;(5) 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约束力,如若解除或变更,必须报请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