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教育基本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

亦称“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是规定教育问题的基本法规。在我国,当前主要指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调整教育部门内部及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规定。教育基本法规定了教育事业的地位、作用、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任务、教育工作总的方针路线以及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法律准则。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在我国教育领域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各项教育法规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教育基本法必须通过各种部门法或单项法的补充才能执行和实施。

☚ 教育立法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

教育基本法

日本国会1947年3月31日颁布。由序言和11条条文组成。阐明了日本教育的宗旨、目的和方针。宣布教育机会均等。确定9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对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

日本政府1947年3月公布的教育改革法令。为日本战后教育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原则,开始了自明治维新学制改革以来的第二次教育改革,并与1872年的学制令一样成为划时代的教育文献。规定了国家办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并具有教育宪制的性质,是教育法规中的基本法。序言中阐述了日本国民教育的方向是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爱好和平的人才。要实施既有普遍性又有个性的文化教育。全法分11条,分别阐述教育目的、教育方针、教育机会均等、9年义务教育,男女同校。规定了有关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以及教育行政等方面的原则。

☚ 日本现行学制   学校教育法 ☛
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

日本政府1947年3月公布的教育改革法令。为日本战后教育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原则,开始了自明治维新学制改革以来的第二次教育改革,并与1872年的学制令一样成为划时代的教育文献。规定了国家办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并具有教育宪制的性质,是教育法规中的基本法。序言中阐述了日本国民教育的方向是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爱好和平的人才。要实施既有普遍性又有个性的文化教育。全法分11条,分别阐述教育目的、教育方针、教育机会均等、9年义务教育,男女同校。规定了有关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以及教育行政等方面的原则。

☚ 日本教育概况   学校教育法 ☛
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

1999年6月4日由台“立法院”通过,被称之为 “教育宪法”。该法规定,教育权由 “中央” 下放到地方,并由政府下放到民间。其中第二条“人民为教育权主体”的精神,打破过去将教育视为“国家”权力而非“国民”权利的政策思考及资源倒置的现象,重新确立教育的目的是为培养健全的 “国民”。该法第十条则限制 “中央政府”的教育权限,除教育制度的设计、教育政策研究、经费分配与补助、少数民族及地方弱势群体的教育权益保障、地方教育事务的监督等全面性事务之外,其余教育事项权限全部归属地方。新法中有关“国家”教育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的设计还包括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教育审议委员会的权限与组成,未来家长、教师、社区、弱势族群及教育人员代表将可参与地方教育事务审议、咨询、协调及评估,建立社区及住民参与机制。该法还将教育权进一步下放到民间,同时促进了教育方式朝多元化发展。该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有依教育目的兴学的自由,“政府”犹应以必要之法令协助及经费补助的积极态度,鼓励民间兴学。第十五条则为目前的体制外实验学校的合法化松绑,明订“政府”及民间可办理实验学校。该法第九条规定,家长可为其子女最佳福祉,依法选择受教育方式、场所、内容及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权利。“教育部”是台湾当局主管台湾地区教育、学术、文化及体育行政事务的机构,隶属于“行政院”。其职权为: 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就主管事务,对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教育部设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边疆教育、总务六司,有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1950年,台湾当局紧缩编制,将六司合并为高等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边疆教育、总务四司,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及秘书室、人事室、主计室等八个单位,因组织法未修正而没变更。1967年11月,教育部成立文化局。1968年2月,台湾当局修正“教育部”组织法,恢复中等教育、国民教育、边疆教育三司 (其中边疆教育司未设置) ,增专科职业教育司、军训处,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皆改为处,其余未动。1962年11月,增设体育司。1973年7月,改专科职业教育司为技术及职业教育司,裁文化局,业务移交“行政院”新闻局。至此在,“教育部”下设高等教育司、技术及职业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国民教育司、社会教育司、体育司、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学生军训处等机关。另外,中央图书馆、“国立” 编译馆、“国立” 历史博物馆、“国立”中国医学研究所、“国立”教育资料馆、“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及“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等亦为教育部所属单位。“教育部”置部长一人,特任; 政务次长一人,比照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十四职等;主任秘书一人,司长七人,处长二人,参事、督学、专门委员各若干人,人事处处长一人,会计长、统计长各一人,均十至十二职等;副司长七人,副处长二人,人事处副处长一人,均九至十一职等;秘书若干人,其中部分十或十一职等,余六至九职等;科长、视察、专员、技正各若干人,均六至九职等;科员、技士、办事员各若干人,均三至五职等; 书记若干人,一至三职等。

☚ 教师法   营利事业所得税管理方案 ☛
00001940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1 22: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