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亦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因欠缺有效条件,是否能发生行为人期望的后果还不能确定,待有权追认的人追认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虽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但不存在着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直接危害,法律将这类行为是否生效的最终决定权交给特定的人,允许由特定当事人的追认行为消除其瑕疵,使其转变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既存在着转变为确定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也存在着转变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是否能够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决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人的追认行为。这样规定的结果,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交易,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