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士第的税收原则继威廉·配第之后,德国新宫房学派的代表人物攸士第(1705—1711)亦对税收原则作出过相应阐述。 攸士第的财政学代表作《国家经济论》共分两卷,在第二卷第一部分国家收入论中,他以征收赋税必须注意不得妨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为出发点,就征收赋税的方法提出了如下六大原则: (1)促进自发纳税的征税方法。即赋税应当自愿缴纳。 (2) 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的自由和增加对产业的压迫。即赋税要不危害人民的生活和工商业的发展,也不要不正当地限制人民的自由。 (3)平等课税。即赋税的征收要做到公平合理。 (4)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征收迅速,其间没有不正之处。即赋税要确实,须对一定的目标征收,征收的方式也要做到不易避免。 (5)挑选征收费用最低的商品货物征税。即赋税的征收费用不能过度,须和国家的政治原则相适应。 (6)纳税手续简便,税款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即赋税应在比较方便的时候,并以为人民所接受的方式缴纳。 攸士第有关税收原则的许多思想为后来英国的亚当·斯密所吸收,成为亚当·斯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斯密的第一税收原则(平等原则)就是攸士第的第三税收原则;斯密的第二税收原则(确定原则)也就是攸士第的第四税收原则;斯密的第三税收原则(便利原则)就是攸士第的第六税收原则; 斯密的第四税收原则又正与攸士第的第二、第五税收原则相对应。由此可见攸士第在税收原则理论方面的贡献和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