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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1)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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