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擅杀弟媳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擅杀弟媳案 擅杀弟媳案道光十九年(公元1839年),云南地方有李有才、李有发兄弟二人。李有发外出做生意很久不回,他妻子李氏想要改嫁,偷往亲戚杨李氏家中托杨李氏作媒,改嫁蒋廷恩为妻。正在婚礼进行时,李有才知道这件事十分气忿,告诉堂叔李登沄,邀他前往帮忙捉拿。李氏和蒋廷恩正在拜堂,李有才大骂,蒋廷恩等回骂,而且打人。李有才顺手用镰刀砍伤蒋廷恩额颅等处。李氏帮蒋,李有才又砍伤她右手背等处,将她砍伤在地。李登沄绑她的手,李氏挣扎不允,李有才又砍落她的左手指并戳杀咽喉,李氏立刻丧命。该总督按“擅杀罪人律”判李有才绞刑,收监。后查明李氏是李有才的弟妻,李氏因丈夫外出做生意私逃改嫁,按律应绞。该犯是李氏丈夫的哥哥,有捕拿的责任,因捉拿不服将其杀死属于“擅杀应死罪人”,按律应罚“满杖”,该巡抚原判为重,应予改判。 ☚ 离异之妻有犯案 抢夺奸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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