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级差收益
土地收益的一种特殊形式。 以城市土地的位置差别为基础而形成的超额纯收益。城市土地级差收益产生的基础是城市土地的位置差别,这种位置差别主要表现为环境差别与运距差别。因利用不同位置的城市土地而产生的级差收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在同一地块连续投资而产生的级差收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级差地租第二形态。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用地单位或个人因使用土地而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应以级差地租的形式上缴给国家。 城市土地级差收益向地租的转化,体现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并管理好这种转化,是城市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