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用以明确标的物损失程度的条款。推定全损的标准各国不一。美国和一些国家对保险船舶受损后,在恢复或修理费用达到船舶本身价值的50%或75%时,即可作推定全损;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支付受损船舶的修理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作为推定全损。我国尚无法律规定,在具体实践中一般是对受损标的物实际已无使用价值或者支付各种费用和修理费用已经接近、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才能认定构成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条款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
《1983年10月1日伦敦协会定期船舶条款》中有关承保责任的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在确定被保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应把船舶的保险价值作为船舶修理价值来对待,即修理价值超过保险价值,则推定全损成立。中国船舶保险条款对此作了相似的规定。推定全损条款又规定,船舶推定全损只能是一次事故的结果,即船舶推定全损是按一次事故的损失额来计算的;同一航程中发生几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额不能加在一起计算。中国船舶保险条款对此没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