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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捷克斯洛伐克教育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捷克斯洛伐克教育

捷克斯洛伐克教育jiekesiluofake jiaoyu

1945年捷克斯洛伐克建国后,废除了资产阶级教育制度的等级制与双轨制。1948年通过了第一部学校教育法,宣布所有教育机构国有化,全体公民不分种族、出身与社会地位均享有受教育权利,全国实行统一的教育制度与教学内容,从而确立了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政府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并于1953年、1960年、1976年在全国相继实施普及8年制、9年制、10年制义务教育。1985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为95%。1984年全国学生约有290万,其中大学生15万,高中生75万,初中与小学生约200万,每万名居民中有大学生113人。现行教育制度依据1980年和1984年有关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教育法确立。正规学校教育系统分为学前、初等、中等与高等教育四个阶段。儿童3岁起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1985年儿童入园率为94%;6岁开始上学,在8年制普通学校接受初等教育(1~4年级)与不完全中等教育(5~8年级),均为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分为大学预备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由三类中学实施:普通高中、中专和职业技术学校。三类中学的前2年仍为义务教育阶段,授予内容相同的普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修业4年,后2年实施专业基础教学与生产教育;中专修业4年,授予专业教育;职业技术学校修业3~4年,授予职业教育。8年制学校毕业生在普通高中接受中等教育者占20%,在中专为20%,在职业技术学校的为60%。凡普通中等教育结业的各类中学毕业生均享有报考高等学校的权利。高等教育有本科与专科之分,修业4~6年,在综合大学、专业学院、师范学院实施,为经济各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1985年全国有高等学校36所。高等学校通常设有副博士、博士课程,为科研单位培养人才。高、中等正规教育机构均设置成人教育课程,以夜课制、函授制形式实施。全国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分为中央、共和国、州、县四级。中央一级设有教育部并通过各共和国教育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教育工作;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民族委员会负责按中央、各共和国教育法令与规章组织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教育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通过各级政府下达基层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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