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移米折存饷案
此案发生于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已革越西营守备杨承恩在任内,因防夷垫发赏需口食及添置箭枝并长支各兵备领饷项;共挪用营中米折存饷银三千九百一十三两”。此案发生后,四川总督将杨承恩革职,并勒令追回挪移米折存饷。然而,完全追回时,已在清律所规定的三年限外,清律无限外全完作何罪处治的明文。川督拟照“监守盗钱粮三年限外全完,照二年全完,减罪一等办理例,挪移库平五千两以下,总徒四年上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到官羁禁”。川督将此判决上报光绪帝,光绪下旨,“以前系因公挪移,赃非入己,所得徒罪应准减为杖一百,照例纳赎,余照该督所议办理。”该判决成为因公挪移米折存饷,限外补完的一则有影响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