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息条例
北洋政府对某些近代工业部门的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在创设后的经营初期, 按其资本总额贷助一定数额款项, 作为其资本利息收入以扶持其发展而制订的法规。1941年1月公布, 共18条。规定: (1)以公债票2 000万元作基金, 以其利息作贷助企业保息使用, 款项收支由农商部委托中国银行经理。(2)棉织、毛织、制铁业为甲种公司; 制丝、制茶、制糖为乙种公司。前者实收资本在70万元以上, 后者实收资本在20万元以上, 得分别按实收资本额之6厘、6厘呈请贷款保息。(3)保息期自开机制造之日起, 连续三年。(4)被保息公司自领到第一次保息金后, 第六年起每年按照所领息金总额1/24摊还。本条例并未切实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