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性计划zhǐ lìng xìng jì huàдирект вный план指令性计划mandatory plan国家按行政隶属关系下达计划执行单位,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性,并必须保证实现的计划。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有关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计划执行单位如因主观原因未完成的,要追究责任;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和调整计划时,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查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zhilingxing jihua亦称“直接计划”。是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价值规律及其他经济规律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活动所下达的具有约束力的计划,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指令性计划作为国家实行计划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由中央和各级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到基层单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基层单位必须执行。过去,我国指令性计划范围过宽、指标过多,带来许多弊病。目前,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已经缩小,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的部分和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❶国家直接对企业下达任务,如产品的产量、品种、质量、劳动生产率、主要原材料的耗费、产品成本、上交利润等,企业必须如期保证完成。 ❷国家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和其他行政手段来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也注意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 ❸企业为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要的基本生产条件,如设备、原材料、能源供应,生产协作,劳动力调配,产品的销售等,均由国家予以保证。 ❹产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 ☚ 计划管理体制 指导性计划 ☛ 指令性计划见“政治经济学”中的“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见“部门经济”中的“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活动以法令形式下达的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逐层下达到执行单位。具有强制性,执行单位必须保证完成。中国现阶段实行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 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国家计划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对计划执行者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一种计划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湖南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生活主要由指令性计划控制。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变。指令性计划不断缩小,工业民用产品指令性计划调节已由改革开放之初的135种,减少到34种,生产资料产品已由250种减少到19种,主要农副产品,除粮棉烟草等少数几种以外,其余已全部放开,社会商品的国家定价仅占23.14%。 ☚ 经济结构 指导性计划 ☛ 指令性计划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活动所下达给企业的具有约束力的计划,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它是国家实行计划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生产和管理上的重要体现。指令性计划具有强制性,执行单位必须保证完成。实行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限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关系国家生产建设的重要任务,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指令性计划任务所需的重要物资和产品的销售,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落实,保证产供销相互衔接,产品价格由国家确定。 指令性计划国家以行政方式、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活动所下达的具有约束力的各项计划。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实行计划管理的主要和基本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两大特点。计划由中央或地方计划管理部门制定和下达后,就具有法律效力;纳入这种计划的经济活动,国家可以直接干预和管理。在我国,指令性计划的调节对象和作用范围,在改革开放的前后有很大不同。原来指令性计划的范围相当广泛,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缩小,国家保留的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全局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保留这些指令性计划,可以有效地控制社会经济的主要活动,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协调和宏观经济的平衡,有利于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和重点建设,保证国民经济战略目标的实现。指令性计划也必须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努力提高计划的科学性。 指令性计划由社会主义国家计划机关下达、并由各级计划执行单位保证必须按期实现的带有约束性的计划。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它对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决策有着重要意义。对指令性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修改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和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指令性计划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指令计划指标的数量要适当,才能调动计划执行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搞活经济。签订供货合同是完成指令性计划的重要手段; 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则是引导企业实现指令性计划的补充。 指令性计划由国家以命令形式下达,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计划。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如需修改或调整,必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指令性计划的内容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重要产品的供、产、销,重要农产品的收购,以及一些大型工程的建设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等等。 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zhilingxing jihuamandatory planning由国家制定并下达,各部、各地区和企业必须执行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约束性计划。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国家需要对关系全局的重要经济活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国家调拨分配,并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级计划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完成计划,不得随意修改、调整或拒不执行,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的,要追查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计划体制中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逐步缩小。1979年以来,中国先后改革了农副产品的统购制度,取消了农业生产的指令计划,激发了农民的积级性,使农村经济进入商品经济的发展道路;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缩小了工业生产指令计划的范围,促使企业开始重视市场的需要,关心产品销路,增强了内在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益。目前保留指令性计划的民用产品只有原油、成品油等几种。 在国防经济领域,指令性计划的显著特征是: ❶行政强制性,即国防经济计划采取指令性的形式,是国家或军队的行政权威和行政力量所赋予的,它对任何执行这一计划的经济主体都具有强制性和硬约束,经济主体必须执行和完成; ❷直接性,即指令性计划是将国防经济计划层层分解,其各项指标落实到执行单位,由此直接指挥经济主体的行为; ❸较高程度的可靠性,即经济主体在执行指令性计划过程中,供、产、销等生产经营环节也都是由国家负责安排,为计划的实现提供所需要的经济条件,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计划的实现。它适用于重要军事物资供应和重要军工产品中需要由军队调拨分配的部分,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军事经济活动。国防经济指令性计划,能够有效地集中和调度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保证重点建设,较快地发展一些具有先导性的军工部门和行业,改善国防经济结构;能够使国防经济中供给与需求之间形成较稳定的联系,为国防建设提供较为可靠的物资保障。但指令性计划也存在忽视经济主体经济权益、束缚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问题,尤其是在人们没有自觉认识和掌握国防经济运行规律的情况下,过分倚重指令性计划形式或盲目扩大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将导致国防经济活动不正常运行和人为震荡。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指令性计划是国防经济计划实现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唯一的形式。 ☚ 专项计划 指导性计划 ☛ 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亦称直接计划或直接计划法。指社会主义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和极少数重点建设工程及特殊企业等,以法令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具有强制力的计划。它是国家实行计划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实行指令性计划,通常一方面由国家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下达计划指标,规定具体任务,并以行政手段为主责成计划执行单位如期全面完成。另一方面,由国家保证完成计划所必需的各种条件。这种计划形式,对于保证实现国家重点任务具有重要作用。但作为一种直接管理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能适用于有限的范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逐步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逐步扩大。 ☚ 国民收入计划 指导性计划 ☛ 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Mandatory Planning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又称为“直接计划”或“直接计划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它是计划管理的基本形式。具体地说,指令性计划是由中央或地方计划综合部门或有关的经济管理综合职能部门下达的、带有行政强制性和硬约束以及法律效力的计划。执行计划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时全面完成指令性计划。对于完成计划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国家给予优先保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一般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由国家进行统一调拨和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大大缩小,它不再是计划管理的主要形式,指导性计划和政策性计划将成为计划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是不发达的,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还难以通过市场达到供需平衡,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对其实行指令性计划是符合客观需要的,对于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平衡有很重要的意义。国家只对十分短缺的产品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运的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而且国家不再直接调拨和分配这些产品,只是按照价值规律办事,采取国家订货、由国家出面协调组织产品供需双方签订供需合同、政府投资控股以及对大型企业集体实行计划单列等形式来完成指令性计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指令性计划的调节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公用事业和非竞争性的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上,而且即使在这些行业中也应适当运用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手段。计划数量要适当,并且应从短期以实物量控制为主转到以价值量控制为主。一方面,指令性计划要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企业未按照规定执行指令性计划,或者不履行经济合同的,擅自对国家直接定价的产品提价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应注重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完成计划,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 ☚ 条条与块块 指导性计划 ☛ 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由国家下达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计划。是国家对经济实行计划管理的一种形式。指令性计划由国家和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按行政系统逐级下达到企业或其他执行单位,规定他们的生产和经营任务,如产品产量和品种等等,是具有约束力的计划指标,企业或其他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按期完成。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完成的,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按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一般由国家统一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超计划生产的部分一般可以自销。为完成指令性计划生产和经营的必要条件,如设备、原材料、能源、产品的销售和运输条件等等,由国家切实保证供应。实行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主要是国营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特别是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统一分配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利于保证重点建设需要,以利于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协调稳步发展和安定人民生活。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根据需要下达一些具有指令性的指标,如对粮食和其他重要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指令性计划的制定和实行,都要力求符合客观实际,范围适当,并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给企业以必要的自主权。实践证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单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是做不到的。还必须自觉运用价值规律,重视市场调节,以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市场经济。 ☚ 双轨制 指导性计划 ☛ 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指国家对企业和某些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直接下达指令性指标的一种计划。是实行计划调节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特点是: (1) 具有强制性。计划下达之后,必须按照计划执行,保证完成。(2) 具有直接性。纳入这种计划的产品,由国家直接调拨分配。纳入这种计划的经济活动,国家可以直接干预和管理。它的适用范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产品,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于组织和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保证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保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它的范围不能过宽,数量不宜过多。如果超出必须和可能的范围过多地实行指令性计划, 容易产生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束缚企业的手脚,产生消极的后果。 ☚ 间接计划 指导性计划 ☛ 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国家下达的具有行政约束力的计划。它主要使用于各全民所有制单位。它的突出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一经下达,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保证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所需要的主要物资,由各级主管分配部门按计划指标和消耗定额核拨。其产品由各级物资和商业部门收购和分配。按计划要求的不同,指令性计划又分为必成指标和限额指标。必成指标,如影响全局的短线产品的生产计划,有关单位必须保证完成; 限额指标,如固定资产投资、工资总额等,不得任意突破。为了有效地发挥指令性计划在计划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注意加强计划本身的科学性和恰当规定指令性计划的范围。计划的科学性,是指令性计划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前提。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提高计划的科学性要求计划的制订和实现都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正确确定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也是保证指令性计划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指令性计划应当包括对于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指标,如财政收支、货币发行、工资总额等。过去,我国的计划管理中,指令性计划范围过宽,指令性指标下达过多,因此极大地限制了基层企业积极性的发挥。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以指令性计划为主。国家已经有步骤地适当地缩小了指令性计划范围,只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于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其他大量产品和经济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 ☚ 纵向联系 指导性计划 ☛ 指令性计划mandatory pl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