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拐卖人口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拐卖人口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犯罪对象是一切人,实践中主要是妇女和儿童。(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卖人口的行为。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所谓拐卖,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拐”和“卖”是本罪的两个密切相联的行为形式。从实践看,拐卖人口罪的犯罪形式有多种多样。不论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犯罪分子参与了哪一个犯罪环节,只要是介入合谋,参与分工的,都是共同犯罪。(3)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是出于营利目的而拐卖人口的,即使拐骗后没有卖成,或者实际上没有得到钱财即被抓获,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4)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将他人拐骗贩卖给第三者,是属于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在革命根据地,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规定:以强暴、胁迫或诈术拐取妇女或未满20岁之男子者,为“略诱罪”,处3年半未满半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图营利,移送自己略诱之妇女及未满20岁之男子于苏区外,处死刑或三年半以上有期徒刑。抗日战争时期,1943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规定:贩卖妇女者,处5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课千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3月19日《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指出:拐骗、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则是严重的犯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又补充规定: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专门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分离出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 奸淫幼女罪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拐卖人口罪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引诱或其他手段将他人出卖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须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必须对被害人实施拐骗和贩卖的行为。拐骗妇女儿童用于其他目的而未出卖;或介绍婚姻索取钱财而未对当事人进行拐骗的,均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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