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性控制
东道国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外国投资施行限制性措施,调节和干预外国资本的运行。其基本内容包括: (1) 规定外国资本进入的领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部门或行业,如军工部门、交通运输与通讯部门,一般都限制外资进入和经营。(2) 规定外资比例。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允许外资设立独资经营企业,一种是在某些领域允许外资独资经营,而另外领域只能合资经营,并进一步规定合资企业中外资股份不能超过一定比例 (如49%)。(3) 规定外资收买、兼并当地企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4) 限制利润汇出水平与时间,限制原本抽出时间,主要是为了维持东道国收支平衡或限制外资企业的利润水平。(5) 对外资企业雇用和解雇当地职工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6) 限制外国资本对当地重要自然资源或稀有资源的开采。(7) 当外资企业经营活动超出了正当范围,对东道国经济、政治构成威胁时,对外资企业资产予以冻结、征用甚至没收。抑制性控制属于外国投资控制的一种,与鼓励性控制一样,其目的都在于保证外资在投资方向、范围等方面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损害东道国政治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