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引进技术设备减免税手续
应持国家经委、国务院各部委,或受权的省、市、自治区经委签发的 《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及订货合同,并填写《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一式3份,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手续。经海关核定,并在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章后,其中一份交进口单位凭以向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如属集中纳税的,则送有关进口总公司,凭以办理结算手续),另一份寄北京海关凭以向总公司核销,一份存查。超出各地方批准限额的引进合同,应报经贸部主管局,申领《关于技术引进合同减免税证明》,海关凭以办理减免税和验放手续。货物进口时,报关人员应持经海关审核盖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进口货物清单、发票等证件,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2份,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物资中如有国家限制进口的,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减免税进口的上述货物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因故需转让的,应向海关申请,经核批后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