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钱宋制。各路监司、帅司和州军、边县及带兵帅臣等,由朝廷发给“公使钱”,以为官员往来供应酒食之需。钱数依官品高下、家属多寡而有等差。 公使钱宋制。各路监司、帅司和州军、边县及带兵帅臣等,由朝廷发给“公使钱”,用于官员往来的酒食之需。钱数依官品高下、家属多寡而有差别。 公使钱 公使钱宋代各路州军政府专用于宴请、迎送过路官员士夫的款项。由中央政府拨赐的部分称“正赐公使钱”,通常一州数百贯,数额不大。军中亦有公使钱,除军将、官员公使外,可用于赏赐用命效死之士卒。因不敷使用, 于法公使钱可用来回易取利,如长途贩运、开抵当所、造药酿酒等,以赢利供公使。各地官府和军队多设公使库贮物贩易,赢利部分又称“公使库钱”或“公使物”。凡宴请、馈赠来往使节和到郡公干的外郡或上级官员,补助上、下任官员的路途费用或家贫官员生活所资等,均得支用,数额视官员品级高低及家属多少而定。公使钱的出入收支受路级监司监督。仁宗时一度废罢,不久即复。神宗时限定州郡公使钱额,一年在二百至五千贯之间。南宋时各地公使库实力增长,财资丰厚。 ☚ 公用钱 户部钱物 ☛ 公使钱朝廷正赐公使钱有限,于是又著令,许路监司、郡守自筹经费以助公用。州郡、监司遂恣意用各种名目筹集公使钱,开当铺、开药店,派备边费、抚养费,回易贸利等等,无所不为,公使钱聚积与开支日益浩大。此种“公使钱”与“正赐公使钱”(皇粮)已有区别,实际上已构成宋代地方官员收入的一部分(《朝野杂记》甲集卷17《公使库》、《庆元条法》卷9《厩牧库》、《廿二史札记》卷25《宋制禄之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