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伤[参]因工负伤 公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从事公务活动,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与企业职工工伤含义基本相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医疗终结后,最初按照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制定的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有关评残标准的规定评残,但实际上未全面执行,只有部队军人才进行评残,享受伤残抚恤。1989年4月14日民政部修订公布《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后,财政部、民政部发出通知,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给予评残和抚恤。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六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