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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托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托收tuōshōu

〈动〉委托收取(款项等)。
 ◇ 他们在审查广外联社供销经理部向沿海某地一商业信托贸易公司承托一笔68590元的托收款时,对凭证上注明“商品已当面验收,待运”产生了疑问。(北京日报.1982.6.7)
 ◇ 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时,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人民日报.2000.8.25)

托收tuō shōuинкссо; инкассрование

托收Collection

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基本做法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具任何装运单据。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等项费用。至于货款的支付,一般都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

托收

托收

支付方式的一种。即出口方发货后,开具以进口方为抬头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为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属商业信用,可用于预付、即付和迟付方式。国际间的托收业务通常涉及到四个当事人: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和托收银行、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托收内容和托收银行责任,都根据委托书处理。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之间通常按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条款来行使职责。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又分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

☚ 边境贸易   托拉斯 ☛
托收

托收Collection

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发运货物后,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货款的逆汇(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结算方式。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委托人(即出口方)、托收行(即受出口方委托的银行)、代收行(即受托收行委托的银行)和付款人(即进口方)。托收结算方式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过程中,无论是托收行或代收行对托收的汇票能否按约支付货款,都不承担责任。出口商以这种方式收取货款,所依赖的是进口商的信用,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托收方式对进口商却极为有利,不但可以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出口商之所以愿意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是为了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尤其是推销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在澳门对外贸易、特别是与内地的贸易中,常常采用托收方式。由于托收的汇票大多是跟单汇票(即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所以这种方式又称“跟单托收”。而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参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条)。

☚ 汇付   付款交单 ☛

托收Collection

逆汇结算方式之一。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方发出货物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按是否附随商业单证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前者是只凭汇票,不附货运单据的托收,用于收取合同尾数、佣金、样品费等;后者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同交给银行的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托收形式。托收属商业信用性质,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银行只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行事,既无检查货运单据是否齐备或正确的义务,也无承担进口人必须付款的责任。若进口人拒付,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无义务代为保管货物。

托收Collection

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主要涉及四个当事人: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付款人(进口商)。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

托收

债权人委托银行代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和托收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委托的内容和事项。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签订的往来代理合约规定了相互委托代办的范围。托收方式一般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在出具汇票时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如提单、发盘等)。通常光票托收只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等。光票托收的汇票又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代收银行收到即期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而在收到远期汇票后,应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后,代收银行将收回原票,在到期日再作付款提示,要求付款。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将汇票连同所附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的托收方式。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方式。付款交单,是指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托收方式。付款交单多指即期付款交单,即单据寄到进口地的代收银行,由代收银行提示给进口商见票,在进口商审核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这样票款和物权单据即可两清。另外,还有一种远期付款交单,是指进口商见票并审核单据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赎单。远期付款交单的期限一般为30~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承兑交单,是指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一般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都是一种逆汇方式,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具汇票,委托当地银行转托其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票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

国际贸易货物支付的一种常用方式,属于商业信用。一国出口方开具以进口方为抬头人的汇票,委托第三者银行持以向进口方代收货款的一种办法。一笔国际贸易的托收业务通常有四个关系人: 委托人、受托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委托人与受托银行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双方所负的责任均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受托银行与代收银行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代收银行根据受托银行的指示办事。收托可以用预付、即付或迟付方式。托收按使用的托收汇票不同分为不同托收方式。按有无单据付款分为无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按交单条件分为即期付款交单、运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托收方式对于出口、进口双方既有有利一面,也有担风险一面,因此进出口双方都必须注意对方的资信能力,向银行通融资金的难易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适于何种托收方式等。

托收

托收

又称“代收”。是一国债权人以开发汇票方式委托银行代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的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是一种逆汇结算方式,属商业信用,比采用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有风险。但托收方式比开立信用证结算可免除保证金并节减费用开支,而且灵活简便,多在出口商资信可靠、金额不大的贸易中采用,是国际贸易中仅次于信用证的一种常用结算方式。根据有无随附货运单据,托收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根据进出口结算,托收又有出口托收和进口托收。托收的当事人有: (1) 委托人,即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的人,一般是出口商;(2) 托收银行,即接受出口人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 代收银行,接受托收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4)付款人,一般为进口方。委托人和托收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提出各种指示,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付款人与代收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 无证出口   光票托收 ☛
托收

托收Collection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银行转交货运单据与代收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的具体做法通常是卖方(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出口后,开具以买方(进口商)为台头的汇票,连同发票与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即托收银行)办理收款;由银行将货运单据寄交买方所在地的银行(即代收银行),由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交单;代收银行收到买方的付款后,汇给托收银行,转交卖方。采取托收结算方式时,银行应在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货运单据,以保障卖方的利益。但按国际外贸惯例,若受票人拒不赎单提货,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没有义务提取货物与存仓、保险,此项货物仍由卖方承担一切风险与责任。

☚ 不清洁提单   承兑交单 ☛
托收

托收Collection

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国际贸易中的托收是指出口人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银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通过托收方式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因此,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 汇款费用   托收当事人 ☛
托收

托收

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即出口商委托银行或代表收取货款。如委托银行代收,先由委托人 (出口商) 开立汇票,委托所在地托收银行,通过国外代收银行向付款人 (进口人) 收取款项,这样,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有时资本主义国家的出口商在进口人所在地有代表的,可不委托银行而将汇票与货运单据寄交当地代表向进口人收款。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出口人能否收到货款全凭进口人信誉,故有一定风险。

☚ 成本加运费   国际结算 ☛
托收

托收

国际结算中出口方 (收款人) 主动签发汇票提交单据,委托本地银行转托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 (付款人) 收取货款或贸易从属费用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托收通常有四个基本当事人: 委托人 (出口方)、托收行 (受出口方委托的银行)、代收行 (受托收行委托的银行) 和付款人 (进口方)。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申请书是双方的契约。申请书中要列明双方的责任范围及对某些问题如款项收妥后的通知、托收费用、风险负担、拒付等的处理办法。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根据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委托书代办收款业务,托收委托书与托收申请书的委办内容要一致。托收款项收妥后,代收行即拨付托收行交委托人。托收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等。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开具汇票连同所附的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常用于收取贸易货款。跟单托收按照交单的条件又分为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托收方式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托收行及代收行对托收的汇票能否付款不负责任,因此采取托收方式结算贸易货款时,出口方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进口商倒闭或无力支付; 进口地货价下跌,进口商借故拒付或延付; 进口商事先未得到进口许可或批汇等。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通常只是在对进口商资信情况非常了解确信能收回货款时,或者为了推销滞销产品或试销产品时,才采用托收方式,并且应该事先对进口地的市场情况、外汇管制、外贸管制和海关规定等情况做好调查研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风险和损失。

☚ 支票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

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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