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基本协定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基本协定 1943年11月9日,联合国决议成立救济善后总署,宗旨为救济在联合国控制下任何地区内之战争受难者。 1945年11月14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行总)署长蒋廷黻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联总)驻华办事处处长凯石,根据国民政府的请求在重庆珊瑚坝签署协定。主要内容是:联总决定在若干期间内,供给中国各种物资及服务,中国无庸以外汇偿付;中国政府应于六个月以前向联总驻华办事处提出关于所需各项物资之具体请求,并尽可能说明详细理由;中国政府负责在中国境内分配联总所供善后救济物资,但必须准许联总代表在必要限度内进入仓库、货站、分配站,获悉搬运分配货品情况;中国政府对于联总之资产、财产、所得及各种业务交易,一律准予免除关税和任何名目之捐税等。依约,由美国控制的联总将大量战时剩余物资运进中国,为蒋介石集团发动反人民内战提供了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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