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台湾省现行征收所得税的基本法规。它最早于1943年2月17日制定公布,以后经历次修正,现行的所得税法是1985年12月30日的修正本。共6章125条。该法将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两类,并具体规定了各自的课税范围。对综合所得税的计算,规定个人的综合所得税,就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免税额、宽减额及扣除额后的综合所得净额计征。个人的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的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的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予,以及其他所得合并计算。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计算,以基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的纯益额为所得额。该法规定,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宽减额、累进税率及其课税级距,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及税率,均于每年度开始前,经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该法同时还对稽征程序、奖惩等事项作了规定。 所得税法income tax law 所得税法 “所得税法”1943年2月 17日国民党政府公布,1950年6月21日台湾当局修正公布,以后多次修正。全文共126条,包括总则、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程序、奖惩、附则等六章。其中,第一章包括一般规定、名词定义二节;第三章包括登记、账簿凭证与会计纪录、营利事业所得税额、资产估价四节;第四章包括预估、结算申报、调查、扣缴、自缴等五节。条例规定,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及营利营业所得税。凡有台湾省来源所得的个人,应就其台湾省来源的所得,依本法规定,保证综合所得税。凡在台湾省内经营的营利事业,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现役军人、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校教职员薪资、伤害或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公教军警人员、劳工、残废者及无谋生能力者的抚恤金、养老金、退休金、赡养费等21种所得税免纳。该法还对综合所得税营利所得税、稽征程序及奖惩等作了具体规定。 ☚ 肥料换谷制度 建设 ☛ 00001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