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3] 价费字第13号发布的通知规定: (1) 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2) 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3)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4) 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