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保险原则
订立并履行房地产保险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最大诚信原则,即合同双方,尤其是被保险人必须以最大的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对方; (2) 可保利益原则,又称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对房地产保险标的具有某种法律承认的权利或利益关系; (3) 近因原则,只有当房地产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真正、根本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才能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4) 赔偿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房地产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或给付;(5) 公平互利原则,被保险人按照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费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处理遭损理赔事宜,被保险人应合理索赔,保险人应合理偿付,以体现房地产保险行为的公平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