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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制定本规则。共10章53条。规则规定,在我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我国的一切有关的法令、规章和规定。
我国港口的港务监督认为有必要检查时,船舶应接受检查。
此外,还对船舶的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信号和通讯,以及危险货物、航道保护、污染的防止、消防和救助、海损事故和违章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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