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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共13条。
规定了1988年国库券的发行对象、发行方法、国库券的利率、票面额、偿还期等。《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城乡人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国库券发行任务采取合理分配的办法。还规定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等。
它是发行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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