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zhēng dì政府部门为了建设某项工程而征用土地。1890年《日本国志》卷三:“六年……六月颁撮影御容于府县;七月定耕地税、征地价,颁布坑法。” 征地又称“征用土地”。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一定补偿的强制性用地措施。其特征是:(1) 具有强制性,只要国家建设需要,无论被征地单位是否同意,征地均可进行; (2) 征地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只发生在国家与特定的农民集体之间; (3) 征地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征用土地应遵守的原则是: (1) 节约土地,防止多征少用,早征晚用,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3) 按规定支付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费,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过征用之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由建设单位行使。 征地land requisition(or expropriation) 农村~expropriation of rural land/拖欠农民的~补偿费overdue payments owed to farmers as compensation for expropriated la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