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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当代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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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当代中国法制

004 当代中国法制

当代中国法制:
❶指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及台湾(省)现行的法律和制度;
❷指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后,经历了40年曲折的发展过程,逐渐走向稳定、健康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取缔反动会道门办法》等法规,保证了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顺利进行。为适应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又相继制定和实施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关于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等法规,保障了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稳定性较强的基本法律。法制建设的速度和规模是良好的。从1957年至1966年10年中,相继通过或批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规定》等一系列法令、法规。“文化大革命”时期,除修改了宪法外,国家正常立法工作被迫中断。司法机关停止了活动,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空前浩劫。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和条例。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严格依法办事。它要求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目前,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等各级执法机构和民船、铁路、水上、军事等专门的执法机关,恢复了律师制度,普遍建立了各级律师机构,各大厂矿企业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组织,又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向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活动。使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台湾现行法律制度较前也更趋向于严备与成熟。最近辑成的《六法全书》,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其具体内容是: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各法的关系法规、行政法规(包括内政、军政、地政、财政、经济、人事、律师、行政救济及司法服务等门类)。台湾当局采取了一些振兴民族经济、实施耕者有其田、三七五减租等法律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台湾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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