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身体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身体权 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属物质性人格权。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支配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任何人破坏公民身体完整的,都构成对公民身体权的侵害。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为客体。身体指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内脏、毛发、指甲等器官和组织。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上人格的物质基础,是生命权、健康权的物质载体。离开这一基础,自然人的任何人格利益都将不存在。离开这一载体,生命权、健康权都将无从谈起。身体权、健康权都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但两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身体权保护的是人的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安全性,健康权保护的是人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身体权的权利人对其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并不一定就是在支配自己的健康利益,如适度的献血。触及身体的不法行为,不一定就使权利人的健康受损,如非法剪掉他人指甲、毛发。没有触及身体的不法行为,肯定没有侵害身体权,却可以对健康权造成伤害。因此,健康权与身体权都无法彼此涵盖其权利的全部内容。身体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作出规定,但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身体权为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利。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正式将身体权明确规定为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内容主要有: (1) 维护身体完整的权利,即维持身体的组织、器官的完整性的权利。自然人有维护其身体完整,排除任何使身体完整所受到的危险的权利。如在其身体完整受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在遇有危及其身体完整的危险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在身体受到非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2) 支配身体组织、器官的权利。权利人对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有支配的权利。如权利人为自己健康的恢复而放弃自己身体的某一组成部分,为他人的生命、健康而自愿捐献自己的某一器官等,都是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利的表现。法律保护身体权,禁止任何人对他人身体的非法搜查、非法侵扰,禁止任何人对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的损害。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生命权 健康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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