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儿童入学暂行办法
1940年《山东省战时国民教育实施方案》公布实施以后,全省解放区小学教育开始进入有计划有步骤的发展阶段,学校处数和儿童入学人数大幅度增加,晋冀豫鲁边区政府为进一步普及小学教育,于1941年1月正式颁布了《强迫儿童入学暂行办法》。规定小学前四年为义务教育实施期。“凡8至14岁之学龄儿童,除有特殊情况经当地主管教育机关之特许外,概须强迫入学。”为适应各地情况,便于吸收各种不同情况的儿童入学,《暂行办法》规定可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如全日制之外,小学内可设二部制,半日制、午校、夜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