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虚中国古代法律用语。唐以后指诬告他人犯罪的人一种自动中止起诉的行为。具体地说,是在被诬告之人尚未经拷讯、审理之前,诬告者向审判官吏申述其所告事实虚假,撤回其诬告。对于此种情形,得根据诬告反坐原则,酌减处刑。《唐律疏议·斗讼》: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诸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得减反坐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疏议说:“诬告死罪,自有别制。唯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得减反坐一等。若前人已拷者,无问杖数多少,然后引虚,即不合减。”“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期亲、外祖父母者,虽引虚,各不减。”历代沿袭,直至清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