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1949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决定成立甘肃行政公署人民法院。7月,任命史文秀为甘肃人民法院院长,焦胜桐为副院长,负责组建甘肃人民法院。8月27日,人民解放军兰州市军管会对原国民党甘肃高等法院予以接管。9月19日,甘肃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翌年9月,改称甘肃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改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负责审判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一审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各地、市、州上诉的二审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被迫停止正常工作。1968年2月又被“军事管制”。国家审判权力由同年5月成立的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行使。1972年12月,中共甘肃省委决定恢复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职能机构逐步健全。1998年“三定”后机构有:1审判业务系统: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经济审判第一、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研究室,法医技术室,国家赔偿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2)政治工作系统:中共纪律检查组,政治部,人事处,干部教育处,监察室,中共机关党委;(3)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4)法官教育系统: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甘肃分校,甘肃省法官培训中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及各类二审案件和申诉案件, 依法核准部分刑事死刑案件。在行使国家审判权力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内17个地、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95个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到1998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属中级和基层法院已审结各类一审诉讼案件158万件及40余万件各类上诉、申诉或复查案件,对维护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先后担任院长的有:史文秀 (1949.7~1958.9,1963.3~1972. 11)、吴思宏 (1958. 10~1961. 2,1979~1983.4)、权维才(1961. 3~1963. 2)、刘兰亭(1972.12~1977.11)、彭应(1977.12~1979)、秦炳(1983. 5~1992. 12)、王世文(1993. 1~1998. 1)、张树兰(1998. 1~);先后担任副院长的有:焦胜桐、郭华堂、张建堂、刘汉鼎、王治国、周鸣、楚凡、李育英、贾田夫、张坎、薛浩平、史文秀、刘昌蔚、李磊、秦炳、张鸿儒、胡慧娥、草平、忻杏华、张树兰、李纲德、李永昌、金秀馥、邢恩杰、阎凤翔、午明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1985年4月前均为正厅级, 5月后升为副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