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计划利润原称“建筑产品法定利润”。指我国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安工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取的利润。国营建筑部门实行法定利润制度,始建于1953年,1959年取消,1980年恢复,1988年起易名为计划利润。坚持实行计划利润制度,是建筑产品商品化的需要,是作为独立存在的建筑部门和建筑企业具有自身发展所必需的经济利益和经营自主权的需要。它对于促进建筑企业经济核算,调动建筑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按现行制度规定,计划利润是以工程预算成本为基础,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润率计提。1988年国家规定建筑工利润率是预算成本的7%,安装工程利润率是人工费的85%。实行计划利润后,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