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产业范围指建筑产品的范围及其再生产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活动的范围。换言之,凡属建筑产品,其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均应划归建筑业的产业范围。 这里,建筑产品的范围,应包括全部物质与非物质(精神)形态的建筑产品。前者既包括作为实物形态的最终建筑产品(即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和中间建筑产品(即建筑构配件、建筑制品等),又包括作为物质性的非实物形态的建筑产品 (即建筑技术、设计、劳务产品等); 后者只包括独立的建筑艺术成果。 这里,建筑产品再生产全过程中所发生各种活动的范围,应包括建筑产品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的全部活动。它可划分为购买、生产与销售三个阶段。 购买(即供应)阶段的活动内容,包括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劳动力的准备。例如,材料、构件、工具的购买、预制、运输与保管; 建筑业自身的固定资产购买与建造 职工的招聘、调配与培训等。 生产阶段的动内容,包括产品生产的技术准备; 建筑用地开发与场地准备; 基本生产与辅助生产。例如,建筑科研、咨询、试验、勘察、设计、概预算; 征地、拆迁、“三通一平”、配套的市政工程施工; 一线现场的土建与安装施工; 二、三线的加工、预制、供应、运输、机械租赁与机修等服务性生产(部分是生产准备的延续)。 销售阶段的活动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及质量检验与评定;正式交工(货) 与结算; 营销与售后服务。例如,市场调查、竞争投标、广告业务、征求订货、签订承包、分转包及购销合同、回访用户、使用期保修与售后技术服务(部分是生产活动的延续)。 以上三个阶段不断往复循环,就构成了动态的建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由此可知,建筑业的产业范围是由上述客观实际所确定的,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过去,曾出现人为地割裂建筑业的现象,例如把建筑技术准备(勘察设计)、物资准备(材料采购)、用地准备(拆迁与“三通一平”)等由建筑产品的买方进行,乃至把中间建筑产品(构配件等)的生产视同砖瓦划归建材工业等都是错误的。 [参]建筑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