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分
亦称“抽解”。唐代及以后封建政府对国内外商贾征收的实物商税。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于诸道津要都令之处,设置官吏,查阅来往商人的财货,计钱每贯税20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等商货抽收1/10。宋代对外来商品先由市舶司征税,称为抽解,税率通常在1/10左右,有时高达十分之三四。南宋绍兴六年 (1136年) 规定:“将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四,第20页)。对国内商人贩运的竹木、砖瓦、柴炭等物征1/10的税。元代,定抽分之法,规定细货十分取一,粗货十五分取一。抽分之后,随客商买卖,但在贩卖时另征商税。为鼓励土货出口,曾实行双抽、单抽之法,对土货实行单抽,对蕃货实行双抽,即加倍征收。明代设抽分厂,科收竹木柴薪。到正德间对外商始实行抽分,税率2/10。清代偶用抽分之名,但已由征实物改为征货币。抽分或抽解实为关税的一种。
金、元时赋敛形式之一。指对某些物品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税。元代诸种物品抽分的比例各不相同:(1)牲畜。太宗元年(1229)规定蒙古牧民有马牛羊及百者,分别输牝马一、牸牛一、羒羊一。成宗大德八年(1304)改为及百至三十者,官取其一,不及数者免征。(2)市舶。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定市舶抽分例,细货十取一,粗货十五取一。仁宗延祐元年(1314),改为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3)民营冶炼等。银十抽三,铁、矾、磁窑、石灰等十抽二,葡萄酒三十取一。各个时期抽分比例有所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