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分制
❶唐宋官府在外贸事业中对中外商舶按十分抽一的税率征取实物税,称“抽分”。
❷宋代矿冶业中的民办官买制度。官府招募坑户自行经营矿产的采凿与冶炼,产品以二分纳税,其余八分许自便货卖(实亦全部由官收买)。抽分制既鼓励富商豪右募人采矿、兴办冶炉,同时又保征政府对于产品铸造和买卖的控制监督,一般只许打造农具和器用什物。此制神宗以前即已少量存在。熙丰间(1068—1085)得到正式认可,开始打破政府对于冶炼的垄断,促进了矿冶业的发展。南宋继续实行抽分制,孝宗时改为产品官收七分,其余三分许坑户凭文引卖与他处政府,并以免除差役和推赏补官等酬奖方法鼓励坑冶发展。后,元、明、清诸朝沿用。参“抽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