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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抽税官”。金代政府派住各地监督矿冶生产的官员。世宗大定三年(1163)政府规定:民间可以经营金银矿冶,但须向官府缴纳税课,并由官府收购全部产品。所定税额初为二十分之一。泰和四年(1204)规定金银抽分为百分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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