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随着各国海关事务国际化的发展,建立一个世界性的政府间国际海关组织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1950年12月15日《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在布鲁塞尔订立,同时成立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共18条,自1952年11月4日起生效。本公约的宗旨是保证各成员国关税制度的统一,促进各成员国海关的合作,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公约规定,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机构包括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品目表委员会、实施委员会、估价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政策委员会和过渡协调系统委员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重大问题由理事会全体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海关合作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各国海关工作和业务的指导,来加强国际海关合作。1983年7月8日中国外交部长吴学谦致函比利时外交大臣,通知中国政府决定加入本公约,同年7月18日交存加入书,公约于同日起对中国生效。 |